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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3月1日起禁止

发表时间: 2024-01-24 作者: 行业动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保护我县境内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现将我县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资中县境内沱江、濛溪河、球溪河、麻柳河、石堰河、太阳河、乌龙河等天然水域干流及其支流。

  二、禁渔期限:濛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于双龙镇黄潭井、龙江镇清泉洞,交会于双龙镇两河口,止于重龙镇章渔箭途经流域的濛溪河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禁渔期为2023年 3月 1日 0时至 6月 30日 24时。

  三、禁渔内容: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休闲垂钓、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禁止收购、销售、加工天然水域内的渔获物,严禁“电、毒、炸”鱼。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禁渔期间,对阻碍、抗拒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根据《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钓期,但每年不可以少于4个月。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来得到的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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