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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发表时间: 2024-03-23 作者: 行业动态

  (无船名船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2022年7月28日18时49分在19°51.971N、109°28.648E海域擅自进行刺网捕捞作业,非法捕捞渔获物杂鱼(活体)7.5公斤“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本单位于2023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较轻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壹佰元整(¥:6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行儋州城北支行,账户名称:儋州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银行账号:88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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