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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表时间: 2024-04-08 作者: 网片

  2023年4月11日上午11时40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康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龙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康区农业农村局在龙华镇上犹江崇德大桥下水域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渔船上有用于捕捞的禁用渔具(三层刺网,网目1cm)2副、单层渔网6副(其中2副为网目6cm,4副为网目10cm),渔船一艘(船长8米,宽1.2米,使用柴油发动机(可用电机)驱动塑料螺旋桨)。当事人渔船上有用于捕捞的禁用渔具(三层刺网,网目1cm,《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电毒炸等三十二种渔具和捕捞方法的通告》中明确层数≥2层、网目≤4cm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2副。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用该渔网在2022年9月进行捕捞一次,渔获物0.15斤。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后当事人在现场主动将捕鱼工具(刺网,层数=3层、网目=1cm)2副销毁,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一档,并按下列标准做处罚:“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予于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赣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文明大道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