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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包税低报价格私运尼龙案 实在成交价格及主从犯等

发表时间: 2024-04-07 作者: 渔丝

  据报道,近来,厦门海关破获一同私运尼龙丝进境案,捕获嫌疑人10名,现场查扣涉嫌私运进境的尼龙丝41.746吨和涉案账册、电脑东西一批。开始查验涉案尼龙丝653吨,案值1800万人民币。经查,自2010年以来,厦门某交易公司从境外很多购买尼龙丝,以包通关方法托付某交易公司进口,以45%-50%的起伏低报价格申报进口,私运入境后销往国内市场牟利。现在,该案有关嫌疑犯已被采纳刑事强制措施,案子在进一步侦查中。

  关于包税低报价格私运案,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提示此类案子主要有以下几个辩解点:

  1、偷逃税额的计核,特别是计税价格的确认。因该案被指控为低报价格,依据2002年139号司法解释,所谓低报价格是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在的成交价格,企业如此诈骗海关其意图是为了偷逃税额。故,侦查机关对此类案子的侦查思路便是要收集到能够证明“实在成交价格”的依据,如交易发票(方式发票)、交易合同、付款记载等等。假如未能查到实在的成交价格,那么所谓的低报价格私运的指控是不能够建立的。在实践中,有适当数量此类案子,由于没有查实“成交价格”,未能经过司法复核,在检察机关就作了不得诉的处理。

  尼龙丝的税率,品目5402项下的尼龙丝产品的关税税率为5%(税号以海关确定为准),增值税率为13%,归纳税率为18.65%。偷逃税额=低报价格部分*归纳税率。

  2、包税私运案子,至少有两组人,一组是货主,一组是通关人员。关于谁在其间起到最大的效果,对量刑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货主一般要确定为主犯的,但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约生意本钱、在支付了包税费后就听任其他单位采纳任何方式通关、只关怀本单位货品的参加私运的货主单位,并且没有以下行为之一“1参加策划 2参加单据造假 3参加拆柜、拼柜 4躲藏依据“,依照其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和所在的位置, 能够确定为从犯。这就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心于海关争议处理及私运违法辩解。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