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你共生
春潮涌动处,江水绿如蓝。在漕河泾港的碧波间,一尾尾鱼苗跃入水中,荡开涟漪,也漾开了闵行检察守护水域生态的拳拳之心。当非法电捕的“黑手”悄然伸向河流,谁为受伤的江河抚平伤痕?谁为失衡的生态重织生机?
一边是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千尾鱼苗游向江河,以“活水”润泽生态;一边是涉水单位党建联建协议签订现场,4家单位握指成拳,以“红色引擎”驱动水域共治;而背后,是公益诉讼利剑出鞘,让非法捕捞者“捕鱼入刑更须补鱼”,为“禁渔令”筑牢司法防线……
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修复水域生态、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果,2025年3月18日上午,闵行区春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暨古美路街道“河护有你”新时代文明实践益空间启动仪式在漕河泾港举行。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区人大、区委宣传部(区委文明办)、区人民检察院、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以及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代表等共同参与,助力水域生态保护与文明实践深层次地融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与多家涉水联勤联动单位正式签订党建联建协议书,以党建引领推动水域综合治理高质量发展。
此次协议以“业务不同、党建相通、加强协作”为原则,旨在通过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联合行动,构建“资源整合、信息汇合、机制联合、力量聚合”的协作体系。
签约仪式上,各方一致表示,要以党建联建为契机,深化“党建+业务”融合,在重大案件协同办理、执法标准统一、跨区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形成合力,推动水域治理标准化、精细化。
此次联建是闵行区检察院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打破部门壁垒、强化系统联动,探索党建与履职深度融合的新路径,为服务人民城市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活动以科学增殖放流为核心,通过投放适宜鱼苗,发挥“以鱼养水、以鱼净水”的生态功能,持续改善河道水质与生物多样性。
现场同步启动古美路街道“河护有你”新时代文明实践益空间,通过展板宣传、公益讲堂等形式,向公众普及禁渔政策及生态保护知识,深化“共抓大保护”社会共识。
闵行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强化执法协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并通过普法宣传提升群众护渔意识,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修复。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生态的严重危害,以后也会主动向周围人宣传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共同守护水域生态。”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说道。
近年来,闵行区检察院在加大打击非法捕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秉持生态环境修复的理念,督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修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关系。
闵行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一起电捕鱼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经过调查,虽然当事人使用电鱼方式捕获的渔获物均不足5千克,但他们在禁渔期电鱼的行为已使该片水域遭受电击的鱼类性腺生理功能造成不一样程度的损伤,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的繁衍及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10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与吕某某、罗某某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磋商协议》,明确吕某某与罗某某使用电鱼方式捕获4.3千克渔获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2024年10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确认该案磋商协议有效。
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与第三方处置机构签订鱼种采购合同,预计将于2025年3月份开展增殖放流。
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提升治理效能,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引入“民事磋商+司法确认”程序,促使违法者履行生态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支付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从而有效提高违法成本,促使其深刻认识非法捕捞的长期危害。该程序通过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既强化了协议的公信力与可执行性,又避免了传统诉讼程序的繁琐环节,实现了司法资源集约化利用。
电捕鱼是一种破坏性极强的非法捕捞方式,其危害涉及生态、资源、环境及人类安全等多个层面,具体表现如下:
直接杀伤:电捕鱼的高压电流可瞬间杀死电极半径20米内的鱼类及水生生物,大小鱼种均无法幸免。未被电死的鱼类因性腺受损丧失繁殖能力,导致种群“断子绝孙”,甚至引发基因变异。
间接影响:电流会破坏鱼类饵料生物,造成食物链断裂,间接阻碍渔业资源恢复。
水质污染:大量死亡的水生生物沉底腐败,释放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引发水质恶化甚至“死水”现象。
生态链断裂:电捕鱼导致水生微生物、藻类等基础生物死亡,破坏生态系统完整性,可能使水域“荒漠化”。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一)长江口水域: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代价远比想象得更“贵”——20斤渔获可能会换来12万元生态账单,这笔账怎么算都是血亏;伤害远比看到得更深——电击导致的鱼类绝育、水体污染,会让子孙后代无鱼可吃、无水可饮;修复远比捕捞得更累——增殖放流、河道巡查等劳务代偿,可比深夜电鱼996辛苦得多!
莫把“禁渔期”当“发财期”,朋友圈晒渔获、短视频“炫技”都有几率会成为违法证据!守护江河生态没有“旁观席”,今天的每一次克制,都在为明天的鱼群腾跃埋下伏笔。
闵行区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从生态环境保护出发,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检察履职方式,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