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9日,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的支持下,由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召集召开的“软科学支撑大气质量,推进绿色发展(2016)《计量制度体系创新》专家研讨会”上,参加会议的专家针对我国目前计量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创新建议展开了激烈讨论。
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介绍,根据《计量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检测设备和机动车检测设备等都需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验机构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制度。颜梓清说,现行计量制度约束了我国大气污染计量检测监测先进技术不能进入市场为环境治理服务,导致了大气污染数据不准和减排效果不佳。而背后的原因又非常复杂。”
但实际上,大气污染防治检测设备和机动车检测设备多“无证上路”,检测检验数据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测试的数据造假现象普遍。颜梓清说,目前不仅“95%的简易工况法检测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机动车检测行业还存在“篡改技术标准和考核要求”的问题。
“我们一直在呼吁计量认证对大气污染防控的重要性。如果监测检验测试的数据不准确,会造成整个大气的基础数据不准确,很难有效地去控制污染总量。”颜梓清说。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九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颜梓清说,而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第145号公告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另外,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文件虽然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但实际上在进行计量认证时,根本不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
据了解,此前有一家机构车污染检测设备厂商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但收到的回函称,不属于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范围,不需申请批准。“如果说拿不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一定是违法的生产、违法的销售。作为企业很为难,一个说不用批准,另一个告诉你生产是违法的,会面临处罚。”这位企业负责人称。
“这实际上意味着,有关部门对目前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检测检验设备已放弃了监管,机动车污染防治处于失控的状态。”颜梓清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仪器质检室主任杨凯也证实,“目前,机动车尾气检测几乎不在中国环境检测从上到下的体制内。”
环境保护部此前发布的《2015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但机动车污染控制成效不明显。
北京市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多万辆,环保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北京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量分别占大气污染物的50%和40%左右,是首要污染物。
专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表示,第1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显然是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冲突的。
“可能有人会说,这个规定是在2005年,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在后边修订的,但是不要忘记法治统一的原则。如果上位法进行了修改,下位法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要么修,要么废。”刘莘说,现行的计量器具目录已经实施11年了,从现状看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新技术、新方法也有了,目录急需修订,应该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大学龙翼飞教授呼吁“计量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计量制度的创新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关系是必须理清的。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措施,不断创新计量制度,为改善大气质量已经成为了国家主导的积极形式”。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介绍,上述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第69号设备为“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第70号设备为“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一些设备厂商的负责人同时是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检定规程的起草人。他们把自己企业的产品名称直接用于强制检定目标中,不在强制检定目录中的检测设备就不给型式批准许可。”王灿发说。
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呼吁“立法还有制度的改进,有利于双创的实现,有利于生产力在转型发展期的实现;我们要有一个新的判断标准,不是一个简单的,而是重大计量制度改革举措”。 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呼吁“我每年也去参加车检,没想到车检的背后存在着那么复杂的,以及不为人知的一些信息,所以我们的管理制度,我们的执法制度,我们的法制改革确实是应当跟上”。于安教授呼吁“依法行政的水准有待提高,应分清楚哪些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刘昭度教授呼吁“现在检测的数据不可信,要保证排放检测质量,就必须排放检测设备达标”。刘莘教授呼吁“这么多检验测试的机构在造假,在修改数据,监管职责在哪儿?处罚在哪儿?我认为执法监督需要进行加强监管”。张琳呼吁“计量法太老旧,量传方式也比较落后,还是局限于原来的实验室,已经不适应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颜梓清呼吁“第一应统一新车与在用车检测方法和检定规程,确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第二加强对计量检测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考核,确保检测设备数据的准确性和技术稳定性。第三,建议对检验测试的机构的计量认定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因为我们现在的审批制实际上是形同虚设的,希望通过采用大数据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也呼吁“双创在中国怎么实现?创新的技术怎么办?怎么认定是创新的技术?新的东西一定是颠覆于过去的东西,环境污染防控急需新技术、好技术,我国的新技术不能被法律拒之门外,所以,新技术应走备案制,而不是所谓的审批制”。
环保部发布2015年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颗粒物(PM)污染总量达到了4532.2万吨。目前对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是限行限购和提高新车与燃油标准;工业污染基础数据基本上靠模型推算;水污染、土壤污染量到底多少至今没有官方数据。作为检测监测环境污染源的计量设备,由于计量制度体系落后时代发展,为了环境污染基础数据准确掌握,为了环境污染尽快解决,相关行政部门应重视老百姓的需求和专家们的呼声。我们期待计量制度创新。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