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渔网! 897以案释法
池心小样钓鱼船,入玩偏宜向晚天。从古至今钓鱼是很多人的爱好,是闲暇时间让自己沉静心态的好方法。在钓鱼圈子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小鱼不能捞,怀孕的鱼也不能捞,为的就是保持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渔业的平衡发展,1986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来维护渔业的长远发展,此后又经过了修改完善,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长江流域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十年禁渔”以后,禁渔期不能捕捞慢慢的变成了行业内的共识,但还是有人为了一己私利,选择违法行事。
2022年8月王某某和钮某某两人,来到某天然水域河道里实施捕鱼,正当二人乐在其中的时候,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个正着,并且两人带来的捕鱼工具手抄网、矿灯、自制鱼篓以及捕获的马口、黄颡、麦穗鱼等13尾鱼均被没收。原来,该天然水域河道属于禁渔区。后经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专家鉴定,王某某、钮某某二人捕鱼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所捕捞的鱼类品种无国家一、二级水生保护动物物种。
公安机关通过依法侦查后,认为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不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但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于2023年3月,将关于“王某某、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并建议立案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二位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案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王某某、钮某某二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分别处以 2500 元和 15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要求: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性捕捞;汉江干流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 10 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有关县区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一是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二是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三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四是“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同时也禁止捕获的渔获物非法上市交易。
本案中,王某某,钮某某还涉及到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面临哪些处罚?
一是禁用钓具。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个以上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霸王捆、三脚锚、爆炸钩、盘钩、子母钩、扁担钩等多钩和钩门宽超过2厘米的鱼钩等钓具;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鱼叉、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单线单勾的手竿属于娱乐性垂钓是允许的;
二是网具。在我们当地主要有地笼、粘网、手撒网以及霸王捆等禁用网具,这些主要是网具网目太小(一般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毫米),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
当发现这些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直接受到公安拘留等刑事处罚。
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从事非法捕捞的,应同时开展间接损害评估。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和繁殖终止的损害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三倍计算。本案由当事人按照间接损害价值购买不低于一倍的鱼苗实施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办法来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性垂钓仅限于“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不可以使用禁用钓具进行垂钓,不能用活饵垂钓,不能用探鱼器等辅助设备做垂钓,不能在禁钓区垂钓,不能借助船、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在垂钓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近年来,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贯彻中省市部署,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也希望广大群众热情参加长江流域禁捕工作中来,教育引导身边人遵纪守法,及时制止和阻止违法捕捞行为,为长江流域禁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发现违法捕捞行为或者非法交易、制作、食用水生野生动物时,可以及时拨打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举报电线进行举报。